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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引用
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来应对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大规模侵权等挑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学界对这两者相结合的法理认知有待加强.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在理论上符合公益诉讼的运行机理,在实际中契合当下紧迫的现实需求.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是公主体与私主体共同构成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诉讼事由是侵害了一定规模的个人信息权益,诉权主体是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现行立法相对单薄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威慑定位为该制度的主要功能,简化前置阻却程序,保证公益诉讼被顺利提起.还应当立足于个人信息侵权隐蔽化、技术化等特殊属性,遵循"行政部门/法定组织-检察机关"的起诉顺位,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具体配套制度,尝试建立多主体立体式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诉权主体;检查机关;惩罚性赔偿

202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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