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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购房人受偿顺位规则研究——从烂尾楼拍卖处置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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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为基础的债权人受偿顺位规则体系,需要重新探讨购房人的受偿顺位规则.购房人在期房烂尾后获得优先受偿应系最低保障;在购房人超级优先权规则被废止后,预告登记应当具备优先受偿效力,但其或然性、滞后性等缺陷严重制约了其效用发挥;物权期待权与网签备案规则对于购房人的优先受偿保障有限.从体系化角度考量,应当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并明晰其优先受偿效力;在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前,赋予物权期待权优先受偿效力并注重网签备案秩序的司法维护;在民法典实施前的购房行为,则应继续适用原规则.

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物权期待权;网签备案

2021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服务决策咨询项目,山东省烂尾楼盘治理法治化实施机制研究19BJCJ03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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