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重塑与体系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 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的正向路径与法律效果权衡的逆向路径,来避免"以刑代罚"和民法典时代的"刑民倒挂".更进一步,以技术功能为基础、以疑难争点为核心,实质性、个别化解释相应法定义务,分类、分情形厘定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新型罪名适用的和谐.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归责;类型重塑;体系协调
2021
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基地重大项目"网络不法行为的刑事治理机制研究";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网络服务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研究";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刑法体系解释研究"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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