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再界定——从法发[2018]10号第13条切入
针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观点纷呈,学界与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此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 10号)第13条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 解释方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主张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成为本罪主体,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该罪的共同犯罪之中.
强迫交易罪主体;法律解释方法;说理
202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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