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中的证据偏在及其破解进路
电子诉讼是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信息技术助力电子诉讼的同时,不仅加剧了电子诉讼的结构性偏在,还衍生出电子诉讼的知识性偏在.尽管电子诉讼的本质依然是诉讼,但忽视电子诉讼证据偏在的新意涵,不仅会阻碍电子诉讼的顺利推行,还背离电子诉讼的设立本旨.当前,针对电子诉讼证据偏在的理论应对主要包括文书提出义务、证明责任减轻、证据开示义务等方案.但这些方案与现有法律制度及司法实务均存在抵牾之处.这一困境的破解应立基于事案解明协力理论,回归电子诉讼及其证据来源本身.从实质解释主义的视角,电子化证据可适用强制性协力的文书提出模式,电子数据则适用自愿性协力的证据提出模式,这不仅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周延之处,也可在辩论主义基本程序法理基础上确保电子诉讼行稳致远.
电子诉讼;证据偏在;结构性偏在;知识性偏在;事案解明协力理论
202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电子诉讼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6AFX013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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