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介入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使平台经营者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应当考察平台经营者能否正确解决争议,说明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平台经营者难以合理保护权利人,因为实践中的免责化倾向增加了处理的随意性;承担责任的条件使平台经营者追求自身免责,而非正确处理争议;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能力具有局限性.由于救济不具有及时性,以及实践中普遍采用酌定赔偿数额,通过司法裁判不能完整保护权利人,司法有必要在实体审理前介入.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能够弥补平台经营者审查和司法裁判的弊端.权利人的损失无法计算以及其市场份额减少和交易机会丧失,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符合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行为保全介入不会导致滥用申请.
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保全;实证研究
2021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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