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销售中业务员私下承诺保本协议效力问题研究
私募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的理财产品,近年来成为市场热点,交易活跃而矛盾高发,存在较高社会风险隐患.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私下向高龄弱势"金融消费者"作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然而最终不仅没有实现预期收益,连本金的回款率都不足13%.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适当性义务"分解为更具有操作性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推荐义务",细化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审查标准.据此在审判活动中,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未尽前述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的销售机构业务员私下签定保底协议的法律性质,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厘清担保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私募基金;适当性审查;从合同;职务行为
2021
2018年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公私权共治下的互联网金融协同治理研究"课题编号:FJ2018B004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