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纵向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引用
由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均针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所以在利用《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第14条和第17条的法条竞合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限制行为符合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应适用该条文;如果限制行为未被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应优先适用第17条的兜底条款.此外,为避免部分常见且通常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非价格限制继续帮助其维持产品高价,应在《反垄断法》第14条列举限制被动销售和限制交叉供货这两种典型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类型.

纵向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条竞合;兜底条款

2021

本文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创新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3-5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21

2021,202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