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由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均针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所以在利用《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第14条和第17条的法条竞合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限制行为符合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应适用该条文;如果限制行为未被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应优先适用第17条的兜底条款.此外,为避免部分常见且通常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非价格限制继续帮助其维持产品高价,应在《反垄断法》第14条列举限制被动销售和限制交叉供货这两种典型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类型.
纵向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条竞合;兜底条款
2021
本文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创新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21-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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