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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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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相当多的内容涉及行政法规范,将公私法规范交织在一起.环境影响评价,不仅是绿色原则的体现,其行政审批行为也是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法规回应《民法典》绿色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因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兴起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的”绿色阀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环评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科技性,司法审查在监督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要结合环评的特点形成特有的审查模式,既保证司法权的充分高效行使,又要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确保环评在绿色原则的指导下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司法审查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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