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完善
《民法典》第1235条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法无据的问题.但该条规定的广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冲突,致使二者在磋商中暗相竞夺、在诉讼中遭遇顺位困境、在规则适用中面临困惑.从权力结构分析,这种冲突映射了行政权、司法权和监督权的逻辑演变:司法权在公益诉讼中充分体现能动,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积极回归本位,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冲突中可能趋向式微.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基于内在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背后的权力逻辑,从"微调" "整合" "重构"三种路径协调推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在冲突、权力逻辑、协调路径
D925.1;F407.9;D630.9
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江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2021-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