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
就实践面相而言,能够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的公务属性而可能成为“保护伞”.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型“保护伞”的刑法适用,在多种归罪模式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帮助犯进行归罪具有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成本最小、契合不法内容等优势.因而,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论处是当下司法实践的最优选择.在刑罚上,应当以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档次作为基准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第27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适用
D914;TP393.06;D630.9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