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再解释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四项不予执行的标准,而其中“明显”一词过于宽泛、模糊,难以转化为操作规范,所以有必要对该审查标准进行再解释.而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式学界争论不一,明确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明显”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行政非诉执行、明显违法、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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