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体系性解读:回归刑法第175条的尝试
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而言,《追诉标准(二)》第27条并不具有直接作为“裁判规则”的合理性.骗取贷款罪由刑法第175条之一所规定,因而在进行体系性解释时,除比照贷款诈骗罪外,也应比照第175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金融管理秩序作为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无法解释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之间法定刑均衡的问题.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危险创设”中“是否升高了一般性生活风险”的标准,骗取行为的规范化判断标准可定位为“资金运作风险能否被评价为一般性市场风险”.骗取贷款罪的不法结果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一般市场风险、其他严重情节
本文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806210337
2020-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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