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
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在“时空”两个维度上颠覆了传统的司法理念,“非同步式”“非面对面”的特征对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直接言词原则和司法亲历性造成了显著冲击.在线异步审理中的“审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开庭审理概念有别,也不能界定为真正意义上的书面审理.异步审理与德国斯图加特模式中的书面准备程序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应以“斯图加特模式”的制度经验为依托,秉持“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一次言词辩论程序”的建构理念,消解异步审理对于直接审理原则的冲击.在进行异步审理的具体程序设计时,需谨慎厘定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注重信息技术与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异步审理配套的证据规则.
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在线诉讼、斯图加特模式、书面准备程序
本文为教育部重大专项课题“党的创新理论引领贯穿法学知识体系研究”19JZDZ004
202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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