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刑法》虽然于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并在2019年10月出台了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外延在司法解释中仍缺乏功能性区分,导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类型缺失,具体内容模糊.因此,疏通电子商务平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路径,需要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出发,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资格,并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入手,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类型化处理,厘清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的义务内容.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
2020-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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