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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规制

蒋为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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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没收兼具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通常以《刑法》)第64条为基本依据,逐渐适用相当性原则对没收进行规制.通过前置过滤,将涉案财物根据性质分别用于退还、返还、赔偿被害人、执行财产刑,将违禁品绝对予以没收;然后通过实质判断“供犯罪所用”的范围,严格掌握“本人财物”的证明标准;最后灵活适用“相当性原则”,兼顾犯罪分子、国家、被害人等各方利益,尽量实现罪与罚之间的平衡.

刑事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相当性原则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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