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用户”主体的类型认定与立法完善——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体类型展开
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其中,“用户”作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对概念在多个条文中被提及,但法律上并没有对“用户”这一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用户”包含消费者、经营者、一般交易主体三种主体类型,但这三类主体的区分往往因电商平台对用户类型的简单预设而被忽视.对于电子商务中“用户”的主体类型认定,应当首先对其身份进行识别,再依照“用户”的交易行为判断其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或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一般交易主体,从而解决争议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经营者、实名制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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