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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隐私权问题的实证分析与完善思路

引用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信息公开、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益衡量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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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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