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析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危害公共安全、适格主体、罪过形式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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