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司法裁判能动性及车险产品创新问题研究——以车险道德风险防范案例考察为源起
保险司法裁判能动性体现为两个方面,案件事实判断能动性以及适用法律选择的能动性.从保险内核分析: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制度,道德危险的防范需要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排除在车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以及保险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外.从保险的外部性分析:道德危险防范核心功能是保证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在即使没有保险的前提下,会实施同样的交通参与行为.以道德危险防范对故意行为的排斥为纵轴,以保险的转嫁危险功能以及其最终指向的“无险”状态为横轴,可以确定保险司法裁判能动性的作用范畴和方式.以案例的分析为源起,将研究视角拓宽至车险的产品革新维度中,可以获取全面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我国车险产品的创新走向.
司法裁判能动性、车险产品创新、保险案例
F832.4;D971.2;F270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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