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民法典后,公司法修改将成为我国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重大立法活动.公司法为民法总则利用抽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完善法人制度的样本,更被当作民法典(民法总则)的特别法.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中心,民法总则在制度逻辑和结构上进行了体系化创新表达,有效打开了公司法修改的空间.公司法规范被民法总则大量“收编”的事实,使得公司法总则被拆解,公司法中的相同或者类似规范被替代,促使我们必须思考公司法的结构和制度体系的重构.围绕民法总则,公司法修改应当转变观念,以公司法的组织体法本位回归为立足点,以私法自治作为公司法的规范文本取舍的价值判断工具,以公司法人地位、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公司法打造成一部极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公司法.
公司法、民法总则、组织体法、私法自治、股东权利
2020-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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