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与优化司法资源分配——以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调解程序为研究中心
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之法官角色,在于法官参与与主导劳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成立时,参与调解程序之法官续行诉讼程序.劳动调解委员会依职权提出解决事件之适当方案,以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与程序利益,合理运用司法资源,使当事人明了日后诉讼之可能胜败结果,兼收纾减讼源之效.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管辖之竞业禁止之劳动事件,因台湾地区“劳动事件法”为特别之民事程序法,应优先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适用,应进行调解先行主义.
劳工、调解程序、劳资争议、竞业禁止、司法资源分配
201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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