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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监禁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以中、澳、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引用
目前,世界上关于预防性监禁制度形成了两大模式:针对高风险犯罪“提前预防”问题的“继续关押”模式,以及解决多次犯罪“预防有效性”问题的“保安处分”模式.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安置教育制度”具有预防性监禁的性质,在适用环节与前者相仿,在监禁环节则与后者相似.但其侧重预防而非惩罚,强调教育而非监禁,因此有别于传统的预防性监禁,是一种类似于“保安处分”的非监禁性措施.虽然具体制度趋于完善,但制度定位尚未明晰,制度潜力未能释放.未来,我国预防性监禁的制度设计,应当将其纳入既有刑事司法体系中,使之作为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一种常态化制裁模式,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括恐怖活动、极端主义、严重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内的高风险犯罪.

预防性监禁、保安处分、高风险犯罪、刑罚

D9;F830;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134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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