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悉
环境资源刑事制度落实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方针,一要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化,以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二要用好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填补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以实现污染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但从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然运作状况分析,呈以下负向特征:附民案件比例不相称、涉及罪名范围窄、诉讼请求较单一、原告人主体制度缺乏规范.上述负向特征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愿景并不同向,也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便利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契合.究其原因,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位与冲突,表现在:赔偿范围刑民规定有冲突,原告主体重叠与缺乏强制并存,审级管辖的刑民脱节.环境资源刑附民制度的完善应当在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念革新基础上,进行系统化的民刑并进式改造.一要更新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二要确立效率优先、公正为本、生态平衡、程序同一、刑民并进的基本原则;三要优化制度设计.
环境资源、刑附民、实践困境、刑民并进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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