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具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的执破衔接工作实践展开
在现实存在的“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判执行工作格局下,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深入推进破产审判都需要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合力.尤其是在当前企业破产法尚没有规定破产简易程序而审判实践又亟须破产简易程序制度供给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作为简易破产程序替代性制度功能这一课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发挥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发挥执行程序的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制度功能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启动的职权主义;二是理清执行申请费的性质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三是进一步厘清破产案件受理与执行程序中止的关系;四是做好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职权主义、申请费、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执行研究课题“解决执行难的中国经验”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ZGFYZXKT201801A
201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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