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物抵债之给付行为的善意取得适用——以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为视角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之给付行为如系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对该物之所有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行为,与其履行或所涉及债务之类型无关.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可适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由此助力法定债务目的之实现.
履行债务、给付行为、以物偿债、善意取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课题《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研究》项目19yyjs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19-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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