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作者规则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困境解决
人工智能作为非人类创作主体颠覆了现行著作权法的基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只有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相关著作权,才能激励使用者使用人工智能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必要性之后,可采用客观独创性标准将生成物纳入著作权保护,从而实现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满足公众需求的立法目的.基于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主体不具有也不应具有法律人格,可将非创作主体的人工智能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之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权利归属的规定,进行具体的权利分配.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必要性、客观独创性标准、权利归属、拟制作者规则
D923.41;G271;J9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307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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