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预征补协议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引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二款的完善建议
较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对成熟的协议补偿和决定补偿相衔接的制度安排,现行《土地管理法》既未规定决定补偿程序,也未规定协议补偿制度.《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2款引入预征补协议制度,将之作为市、县政府申请征收的前提条件,使得原有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制度安排的地位发生变化,整个土地征收工作的重心发生位移.但《修正案草案》没有明确协议主体、内容、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的关系、协议的执行等基本问题.本文结合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裁判,对预征补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协议的缔约主体与缔约比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履行及强制执行等方面问题加以讨论,为进一步修法完善提供参考.
土地征收、制度变迁、预征补协议
D922.3;F301.2;F293.2
中国法治研究现代化研究院全院性研究项目
201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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