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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土地管理法》应当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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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保障了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不相匹配、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实践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本轮《土地管理法》修订将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作为重点内容.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坚持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注意处理好公共利益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与市、县政府实施征收,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与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批次、概括征收与个别、具体征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用地生态补偿,“涨价归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征收时点与补偿时点,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责令交地与强制执行等九个方面关系.

《土地管理法》修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基本关系

2019-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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