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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特别没收手段的反思与重构——兼论《刑法》第64条的完善

引用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特别没收手段内容抽象,逻辑混乱,需要重构.刑事特别没收是刑法上对物的强制处分措施,源自于不法行为造成的客观事实,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包括罪责)无关,效力可及于案外人.刑事特别没收适用于过失犯罪,不适宜规定时效制度,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应以实际获得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负担义务的范围.“财物”应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追缴”“责令退赔”是程序上的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不同,而“没收”“返还”则是最终处分措施.针对案外人的没收则应视其善意或恶意而论.

刑事特别没收、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没收

D920.0;G64;D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27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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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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