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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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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还存在分歧,主要争议在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不同理解,从而衍生出债权人是否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及审查标准等问题.本文从当前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现状入手,指出法院裁判的法律适用偏差,将审理思路从《公司法》第16条性质争辩的泥沼中脱离出来,仅将该条作为判断债权人善意的依据之一.从商事外观主义理论和经济分析理论来确定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人需审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为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不同类型债权人审查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分别是民事主体的一般审查标准、一般商主体的合理审查标准和金融专业机构的专业审查标准.法院认定公司担保效力应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以引导公司进行规范担保,遏制违规担保的乱象.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裁判转向

D922.291.91;F2;F83-4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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