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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容错性维持”裁判机制的构建——从《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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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二审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一审裁判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被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削损,对社会的司法导向效果欠佳.本文从四则真实案例引出问题,探讨了《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司法实践、虚置原因、制度价值、域外立法、机制构建等,以期引起司法实务界对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应有关注,切实树立通过一、二审法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赢取司法公信的裁判理念.

民事审判、瑕疵裁判、容错性维持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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