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调解书的物权效力的审查与处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只对相关债权的順位关系等进行实体性审查,而不应涉及债权本身的真实性问题.最高额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范围应采“债权最高额说”,即债权本金、利息等全部款项之和不得超过登记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不享有抵押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达成调解,约定债权人对超出抵押登记部分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调解书不具有直接的物权效力.债权人不能仅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部门对此物权效力问题认识有误,做出错误的执行分配方案时,应予撤销,由执行部门另行作出新的方案.
执行分配方案、最高额抵押、调解书、形成性文书、物权效力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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