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执行
近几年,金融机构的大量债权清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且通常都有抵押房产.这类案件的执行关键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快慢决定了银行债权的实现进度.通常案件执行是有序推进的,特别是《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地推动了大量抵押房产的快速处置.然而,当抵押房产存在公安机关的轮候查封时,该抵押债权的实现顿时变得遥遥无期,执行法院、不动产协助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申请银行都显得无能为力,本是优质债权却拖成了不良债权.前几年非法集资案件与房产这两大热点结合引发这类案件比较多.实际上,这看似复杂的问题并非不能解决.而是涉及多方法律关系,需逐一厘清,关键要论证两点:一是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公开竞价拍得的房产,存在公安机关轮候查封的情况是否能够过户.二是房产上存在民事抵押权与刑事追赃程序时,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是否能够优先受偿.
刑事案件、抵押权、轮候查封、不动产执行
D923.2;D631;F832.33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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