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缺席审判中当事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第一次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缺席审判程序有着不同于对席审判程序的特点,更是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为了确保缺席审判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设置与对席审判程序不同的制度与救济.缺席审判虽有其成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但与对席审判的重大不同是被告人有可能在审判阶段或审判结束后出现,并对已经经过的缺席审判提出异议.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并对案件重新审理.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本国的司法传统设置异议权行使的条件、方式,并设置科学的重新审理程序,以建立相对完善的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救济、异议权、重新审理
D925.2;D669.5;K892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