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关系辨析
刑事缺席审判和特别没收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兼容的,需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状态尚未确定,外逃人员处于或可能进入引渡或遣返审查程序,向境外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或与之联系遇到障碍,涉案财产已被转移到境外并且需要借助国际合作加以追缴,或者缺席审判进程可能旷日持久并且涉案财物不宜长期封存或扣押时,应当站在国际刑事合作和有效行使司法权的高度,权衡利弊得失,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与安排,先行或者独自采用特别没收程序,挤压外逃人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并以此营造国际刑事合作的氛围和契机.
刑事缺席审判、特别没收程序、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合作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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