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事实审查与证明标准适用规则——以一起取消高校考生录取资格案件为分析样本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是以追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为依归,以“盖然性”标准为基础,并在“盖然性”标准项下区分个案案情予以差别适用的动态的、多元化标准.法官需要根据个案中行政行为所涉法益大小等因素的改变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予以提高或降低,从而最大限度兼顾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公正性和灵活高效性的统一.
盖然性标准、自由心证、排除合理怀疑
D925.2;D630.1;G21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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