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罚没物品处置行为明显不当的应予撤销——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没收物移交批准案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但由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明显不当审查标准的准备相对不足,导致明显不当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在适用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因此,厘清明显不当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条件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没收物移交批准案的初步分析,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对罚没物品处置行为明显不当的应予撤销.
罚没物品处置行为、明显不当、合法性审查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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