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商登记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
股权代持是一个很有探讨价值的话题,无论是从公司法上还是从合同法上,甚至涉及到金融法、商法,很有价值,争议比较大.我想说三个问题.首先想说一下,部门规章是否可能成为法院认定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的,特别是无效的一个依据.因为按照我们的《合同法》,包括《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时候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或者是法律依据.我们先且不谈违反的部门规章到底是不是个效力性,还是强制性规定,但是它的位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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