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院长的职责重构——以场域理论为视角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阶段,法院院长既是统筹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一环,其本身也应成为改革关注的对象.本文在对基层法院院长履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超载院长”的概念,并通过社会学中的场域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解构,提出场域边界模糊是“超载院长”产生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对法院社会治理工具主义的定位,明显超出了法院以及院长的治理能力,“超载”的治理责任导致院长长期占据“超载”的资本,这与司法责任制的精神形成冲突.以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背景,本文提出应当构建院长履职的自主性边界,让法院回归规则治理的本位;调整司法场域的资本结构,让院长回归司法场域;改变司法场域的关系,赋予院长规则治理引领者的使命.
法院院长、场域、司法场域、综合配套改革
F321.1;D926.2;D630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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