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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判断——以美国明星体育公司诉校园品牌公司案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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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最新判决对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区分不再采用物理性分离还是观念性分离的方法,而是强调艺术特征以想象的方式从实用艺术作品中分离,独立的或被固定在有形形式下作为图像、图形或雕塑作品而存在,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的艺术特征可以受版权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法院以及我国法院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标准,建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并明确其概念与分离标准,以便破解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困境.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实用性、标准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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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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