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不合理风险及“疫情说”理论的提倡——从杭州“广琪案”展开的探讨
食品检测鉴定具有局限性,即使对过期食品检测鉴定合格,并不表明其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我们既要对食品安全理性地采用合理的风险容忍原则,同时也要运用不合理风险标准确定行为的危险性.当某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在整体上具有不合理的风险时,我们并不需要确定其中的具体个体是否安全,而是应当采取类似发生疫情时推定全部个体都具有危险的拟制手段.伪造食品保质期具有不合理的风险,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其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质期、不合理的风险、疫情说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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