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解释论路径

引用
法律建构的秩序经由多数法条表达的规整传递于社会,明确制定法所形成的规则首先应明确规整的含义.对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虽明确了《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原告范围,但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的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仍应依《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指示参照的法条,结合个案情事予以确定.公司董事的董事资格已被公司股东依法依章免除,该董事所处的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在此情形下,公司董事会文件仍载明免除该董事之董事职务等内容的,不会导致其权利减损,该董事与公司董事会决议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原告主体资格、诉的利益、直接利害关系

D922.291.91;F284;D630.3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2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8,(2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