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处罚范围的限定为核心
我国《刑法》总则对形式预备犯确定了普遍处罚的原则,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对形式预备犯的处罚范围进行了合理限缩,认为只有使重大法益面临直接危险的预备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出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必要性和民众对安全的需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范围必定大于我国形式预备犯的实际处罚范围.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刑事处罚所必须的法理正当性.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应该坚持“直接有利”标准,即准备行为只有在直接有利于狭义的恐怖活动之实行时,方能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刑.以“直接有利”标准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展开具体分析,有利于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关系,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防止刑罚不当扩张.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犯、独立预备罪、“直接有利”、标准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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