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
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我国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以债务人财产(资本公积金或其清算价值)调整出资人权益并将之分配给债权人的清偿方式,积极实践着破产法上的债转股.依照法律解释的制度逻辑和破产法规定的团体清偿程序的制度结构,债转股只是破产法规定的以出资人权益分配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的辅助分配措施,其解释和适用不涉及民法等实体法有关债权清偿的制度规范.基于最大限度改善债务人企业营业条件的重整理念,破产法以“债权调整”“债权清偿”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具体制度工具表达着债转股的制度逻辑和程序法属性,提供了解释和适用债转股的真实法律依据.
重整程序、债转股、债务人财产、出资人权益、分配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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