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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以犯罪客体为视角

引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有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和复杂法益说等观点.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是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隐私权说没有准确把握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不能合理解释现行法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是抽象客体.犯罪客体不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集体法益不以还原成个人法益为必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表述为个人信息的正常流转状态.厘清本罪的犯罪客体有利于合理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进行司法适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体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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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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