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以苏霄濛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例
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高度危险责任仅有一般性规定.本案通过探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价值,以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责任相关规定为标杆,分析“地铁致损案”,认定地铁在运行中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其侵权应苛以无过错责任,并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同时归纳出审判实务中判断过失相抵的两个标准: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无过错责任、原因力、过失相抵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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