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税款在关联公司之间循环倒账行为的定性——对楼恒伟等职务侵占案的分析
为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减少税款,采取在关联公司之间以“往来款”名义循环倒账、不记账的行为,要着重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其应承担的是民事、行政责任,而不应定性为刑事犯罪.涉案款项在关联公司之间来回倒账后仍归本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仍属于该公司的财产,记账行为并不能直接改变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性质.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关键证人所作证言应当慎重分析,在其相关证言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应采信其真实性、客观性存疑的证言.司法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
循环倒账、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关键证人、产权保护
D924.35;F275.3;F425.72
北京市教育科学项目CKA15236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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