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不正当手段”的司法探究
认定是否恶意抢注商标,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44条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亦需要从法条本身的规定和《商标法》的体系化角度进行考量.“其他不正当手段”,应适用于绝对注册事由,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于已注册的商标.诚实信用原则能否作为大规模注册的条款予以适用,应协调与其他具体条款的适用界限.制止恶意抢注行为,需要进一步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在新一轮《商标法》的修订中探寻妥善解决的有效途径.
商标授权确权、不正当手段、禁止恶意抢注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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