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犯……罪”,是指犯刑法分则规定的8种罪名,其指向的是分则中规定这8种罪名的具体条文,而不是指向第17条第2款本身.罪名说、罪行说、“犯罪构成说”、“不法构成要件说”均各有优劣,应当综合以上各说的优点,整合而成“分则罪名说”.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的行为,只有在完全符合分则8个条文规定的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这8种罪.据此,未满16周岁者对转化型抢劫罪,对拟制型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完全符合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行为类型不同或者缺乏必需的犯罪故意.
第17条第2款、罪名说、罪行说、拟制型抢劫罪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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